廣州明確:學校接到學生欺凌舉報,應當立即開展調(diào)查
人民網(wǎng)廣州10月11日電 (王雅蝶)記者從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日前批準《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規(guī)。
《條例》第2條明確,《條例》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所稱中小學生是指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的學生。
在防治學生欺凌方面,《條例》第15條明確,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學校應當依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diào)查,認為可能構成學生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發(fā)現(xiàn)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學校應當每學期視情況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專項調(diào)查并評估防治成效。
學校應當對實施、參與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訓誡,構成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其他犯罪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包括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和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鼓勵中小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校內(nèi)校外針對本人或者他人的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情況,并保護好當事人的隱私與安全,對遭受侵害的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及其他必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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